捐赠个人/企业所得税抵税指引

2025-11-18 09:56: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 点击: 收藏本文



一、基金会税前扣除资格介绍


根据规定,个人及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已取得2021-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如果您向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了公益捐赠并已获得捐赠票据,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抽查票据,需保留原件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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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票据示例



二、重要事项


■ 准备材料: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 受赠方名称: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识别号):53440000582993478U



三、政策规定

(一)个人捐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的原文内容在第六条,具体如下: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个人抵税操作


(一)扣除额度

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示例说明:

小张2024年综合所得收入20万元,其他扣除项(如社保、专项附加扣除)合计7.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2万元。


若捐赠3万元(≤12.2万×30%=3.66万),可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降至9.2万元。


若捐赠5万元(>3.66万),仅可扣除3.6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54万元。


(二)申报流程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以2024年捐赠为例。


1.时间要求:

次年3月1日-6月30日(2024年捐赠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申报)。


2.步骤:

步骤一

①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个人信息或者登录后,找到首页的“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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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点击“去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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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二

①在预约好的日期,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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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选择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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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三

①来到标准申报页面,下拉至页面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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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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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点击“新增”开始填写捐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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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四

①填写后点击“保存”,系统将自动生成您的抵税扣除额;


②如需申报多项捐赠抵税,点击右上角“新增”继续申报。



五、企业抵税操作


(一)扣除额度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示例一说明:

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同时假设当前企业税率为25%,计算捐赠前后的税款额度区别如下:

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本年度未捐款时纳税:250万

本年度捐款后纳税:237.5万


示例二说明:

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广东省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只能扣除120万元),同时假设当前企业税率为25%,计算捐赠前后的税款额度区别如下:

计算应纳税款=880×25%=220万元

本年度未捐款时纳税:250万

本年度捐款后纳税:220万

当年税前未予扣除的3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二)操作流程

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





来源 | 基金会

责编 | 郑志荣

初审 | 荆懿

复审 | 王睿

终审 | 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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