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青年校友促进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华南师范大学青年校友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英文缩写为”YAPA”.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团结、凝聚、团结和服务青年校友为中心任务,促进青年校友之间、青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服务青年校友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引导和带领广大青年校友弘扬母校精神,汇聚青春力量,共同创享美好未来。
第三条 本会隶属于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会,同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与各地的青年校友及校友组织加强联系,互相帮助,了解青年校友的需求、解决青年校友的困难,为青年校友在各领域取得长足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第六条 支持母校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促进会会员活动。
第八条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三、会员资格
第九条 历届校级团委副部长以上的干部毕业后按个人意愿自动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校友,可申请加入促进会,经批准后可列为预备会员,预备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则失去会员资格:
1.本人自愿申请放弃会员资格;
2.无故不参加集体聚会活动3次以上,经促进会批准后可免去会员资格;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辱校友身份的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四、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首届理事会由华南师范大学青年校友促进会筹备组酝酿提名,由促进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促进会创会理事会共设理事16名,由1名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秘书长、2名副会长、2名副秘书长和9名理事组成(促进会另设法律顾问1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5年换届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一年换届。
新一届理事会名额可根据促进会规模发展情况进行增减,理事会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成员和各片区会长酝酿提名,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处理促进会日常事务,行使促进会各项职能。
第十五条 促进会于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设立四个片区,每个片区设立负责人,组织成熟的片区或城市可向促进会申请成立分会。
第十六条 分会设理事长(分会会长)1名,由理事会任免,换届及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促进会执行。
五、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促进会设立“青年校友促进基金“,主要用于举办各类活动和促进会必要事务的支出,基金由本会理事会设立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青年校友促进基金来源:
1.举办活动前向会员每人收取活动经费,采取“少补多存”的原则,将剩余资金补充进基金会;
2.校友资助;
3.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每年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情况。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本会首届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理事会。
华南师范大学青年校友促进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